近日,信用中国(河北邯郸)网站最新公布一则行*处罚决定书文件,邯郸市利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曲周康宁药房因未按规定留存药品有关资料、销售凭证被处罚。
该文号为“曲市监处罚﹝﹞04-号”的行*处罚决定书显示,邯郸市利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曲周康宁药房未按规定留存年12月5日购进的四川峨嵋山药业公司生产的复方胃蛋白酶颗粒(18袋/盒)20盒已售10盒、年1月14日购进的商丘市金马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朱砂安神丸(10袋/盒)80盒已售20盒的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经警告后,且责令未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事实成立。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行*处罚。
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单位罚款元的行*处罚决定。详细内容如下: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河北邯郸)网站